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 第三十条 企业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 第三十三条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