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