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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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