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