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五章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五章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