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