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簿记建档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簿记现场监督职责,督导簿记现场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簿记建档发行工作,保障簿记建档发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