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其中,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的内控部门应每六个月向其机构法人代表提交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的合规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