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一章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含副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其中,通过系统申购的申购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申购相关权限。 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