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 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 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 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 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 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 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 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