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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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