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