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企业的名称、住所; 企业债券的面额; 企业债券的利率; 还本期限和方式; 利息的支付方式; 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