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企业的名称、住所;

企业债券的面额;

企业债券的利率;

还本期限和方式;

利息的支付方式;

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