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