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