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