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三、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四、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五、 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六、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七、 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二)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 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 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 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一)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 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 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 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 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 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 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 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 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 3. 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