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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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