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