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受其控制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不需要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