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 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除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 第十六条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二十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