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第五条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第六条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条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第十条 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第十二条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第十三条 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应当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为完成不同活动而设立多项合营安排的一个框架性协议,企业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合营安排的分类。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