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三章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