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