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企业应当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情况作出说明,这些说明信息应当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应当对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损失准备的各项目分别单独披露,具体可包括下列情况下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信息:

本期因购买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所导致的变动。

本期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减记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对于当期已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还应当披露尚未结算的合同金额。

因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而导致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变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