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
按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备。
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的损失准备: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计量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变动。除调节表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本期初始确认的该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未折现的预期信用损失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