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企业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并披露下列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及其确定依据(包括适用该情况的金融工具类别);

逾期超过30日,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被认定为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及其确定依据。

企业对违约的界定及其原因。

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

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

企业直接减记金融工具的政策,包括没有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可以收回的迹象和已经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相关政策的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估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其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以及下列信息:

对于损失准备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合同现金流修改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已下降,从而企业可以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符合本条(六)1中所述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如何监控后续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从而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重新计量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