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披露 第八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十条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披露 第八十条 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是否需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