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针对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包含被套期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若已终止针对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调整,则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