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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节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四节 市场风险披露

第九十四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第九十五条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 第九十六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的… 第九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或第九十六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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