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