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四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对于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担保物,转入方有权出售或再抵押的,转出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该金融资产。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