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