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