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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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