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