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用的与母公司的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采用的与母公司的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