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