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