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