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