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