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 取得的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在转让日(或购买日)订立该合同,并根据本准则相关规定将该合同归入其所属合同组。 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为取得保险合同而收到或支付的对价,应当视为收取或支付的保费。 第七十六条 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其他会计准则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