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在过渡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假设一直按照本准则要求识别、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组;
假设一直按照本准则要求识别、确认和计量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但无须估计该资产于过渡日前的可收回金额;
确认追溯调整对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数;
不得在过渡日前运用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
过渡日是指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