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在比较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规定的情形。

此外,企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本准则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如果选择追溯调整,企业应当对所有满足该选择条件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