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套期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作追溯调整,但本准则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在比较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