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