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