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