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