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